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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督导、依规办学,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南京市拉萨路小学校长 严瑾
教育督导是学校教育治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学校的自主办学起着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今年4月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教育督导制度恢复以来的第一部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将有助于提升全省教育督导法治化的建设水平,为提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现代化办学品质提供法规保障。
《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标志学校教育督导法治化建设迈进新阶段
江苏在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条例》,对于全省有效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推动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提升教育督导的依法监督力、行政执行力和专业指导力,健全全省教育督导法规制度体系。
《条例》“督导机构和职责”“督导事项和实施”及“督导结果运用”等章节,更加凸显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法律法规和教育职责的督导责任,更加明晰对学校依法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任务,更加强化对本区域内整体教育状况的评估监测。教育督导能够加强各层级特别是学校内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建设,推进学校教育法治化进程。
《条例》体现新时代要求,为学校发展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教育督导,需要回应如何更好地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需要回应如何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需求,需要回应如何促进教育公平和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学校教育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依法依规办学,遵循规律办学,从规范中寻突破,在传承中求改变。《条例》在内容上具有前瞻性和时代感,让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方向更加明确、目标更加准确、行动更加有力。
《条例》鲜明地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办学的精神和要求。例如,第四章“督导事项和实施”提出“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协调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条例》特别提到要建立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
强化开展自我督导,以问题为导向引领教育高质量发展
学校在认真学习《条例》的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目的不是为督而督,而是对学校的帮助、改进和督促。强化教育督导,不仅可以提升学校教育工作的创造力,还会更好地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参照《条例》的具体要求,学校应积极主动地配合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坚持自我督导、自我促进、自我提升。《条例》第四章“督导事项和实施”,为学校办学提供了参照和依循。现阶段,学校须以《条例》中的相关要求为准绳,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思考如何在“双减”背景下整合各方资源,重构校园生态,创新育人方式,推动评价改革,主动、积极、创造性地解决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规范办学行为,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条例》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学校应以此为契机,努力探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行动路径,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优质学校教育的需求,办高质量的、适合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