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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监管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杨潇)近日,省体育局印发《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指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包括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体育技能等级证书、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等五类。
《办法》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开办资金,并在指定银行开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开办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应符合属地主管部门规定。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办法》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为教练员和参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循教育规律、项目特点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办法》明确,江苏省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该《办法》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