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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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本报讯(见习记者 王小亮 记者 李大林)1月14 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进行发布和解读。此次发布的《条例》共7章37条,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在机构设置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 1:5 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 800—1000 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条例》明确,要建立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并对督导实施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了12项督政、13项督学和6项评估监测事项。其中,“双减”政策落实情况将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

对学校的教育督导,《条例》列出了13项督导事项,包括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使用,开展科学研究等情况;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学生欺凌防控情况;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的情况;落实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情况等。

为强化督导结果运用,《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其中,被督导单位如有贯彻教育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内容解读请见本期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