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上学侵犯了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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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上学侵犯了哪些权利

■吴怡

2020年7月3日,由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发布了关于苟晶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明确了事实,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自“齐玉苓案”以来,被曝光的冒名上学事件屡见不鲜。鉴于我国刑法尚未设立“冒名顶替罪”“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冒名顶替入学罪”,对于该种行为的惩治一般落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以及该条第三款的“伪造身份证件罪”。与此同时,以“苟晶事件”为例,冒名顶替者邱小慧的家长、学校教师以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还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伪证罪等。这些罪名的适用在实务中一般没有争议,仅存在追诉时效等问题。但是,冒名上学侵犯了被冒名者何种民事权利,被冒名者又该向法院主张何种权利救济在学界与实务界中仍存在争议,需要从受教育权、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利益等方面来分析。

就受教育权而言,冒名顶替上学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是显而易见的,但该项权利是否可以主张救济并获得支持仍存在极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而在我国侵害宪法权利并不具有可诉性。但这种观点略显武断,受教育权不可因其由宪法进行根本保障而被判断为只是一种宪法权利。

湘潭大学张义清教授认为,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其内核是公民的平等权和自由权,故此不仅政府应以积极作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私权化特征也不能被抹除。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指出,受教育权确切地说应被归为一种社会权,换言之对于该权利的维护与救济并不存在公私法的竞合,而应当是两者的兼容。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支持这种看法,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同为冒名上学的“罗彩霞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已得到初步的适用。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利益的界分。在既往冒名上学案的诉讼中,被冒名者一般均主张姓名权侵权,其中缘由在于该种权利救济是侵权责任法所支持的。但是细究这些冒名上学案的实施过程可以发现,单纯获取被冒名者的姓名是不足够的,顶替者往往还要使用被冒名者的身份证信息、档案信息等个人信息。被冒名者是否可以主张个人信息利益被侵害?该种主张是否可以同姓名权侵权并存?是否有必要主张两种侵害?鉴于我国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立法刚刚开展,《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未生效,对于“苟晶事件”等冒名上学的事例并不具有溯及力,但这些问题对于今后还有可能出现的冒名上学案具有极大意义。

冒名上学案的侵权认定仅仅是补偿不幸的被冒名者“被偷走的人生”的第一步,我国完善与疏通教育法律体系各环节的任务艰巨而紧迫,相关配套法律与政策早一步落地,被侵害者就能早日重获他们本该拥有的美好人生,莘莘学子也能得到教育公平之盾的坚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