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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助推民办教育发展。
《意见》围绕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提出“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推行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机构、队伍、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
在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意见》指出,要着力强化民办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应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在提升民办教师专业素养方面,《意见》要求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量与生师比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通过委托管理、结对帮扶、互派校长教师等方式,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在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方面,江苏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收费方面,《意见》中提出,将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除幼儿园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部分学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学生入读民办学校能否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意见》明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意见》强调,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高校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倾斜,对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