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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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本报讯(记者 江娇)日前,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江苏对公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作出调整。

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省定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乡镇、街道等举办的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提高到300元。各地制定的2018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适当增加,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各地目前实际执行标准已高于此次省定基本标准的,不得低于原保障水平。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办园成本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各地执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切实保障幼儿园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日常运转的支出。各地不得留有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挪用幼儿园事业收入,不得以幼儿园缴入财政专户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不得扣减已经安排的项目经费,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县(市、区)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本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已纳入《江苏省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办法》(苏财规〔2014〕31号)考核范围,对于未达到省定标准要求、未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市县,省财政将从2018年起扣减其综合奖补资金总额,同时,辖区内的幼儿园不得申报省级课程游戏化建设项目,对已申报立项建设项目也不予验收。